歐洲法院(ECJ)認為干細胞的過程需要人類胚胎事先破壞或使用人類胚胎后裁定,不授予權。這一決定可能使從事胚胎干細胞研究的科學家的廣泛的影響。
從歐洲法院的新聞稿說:“法院認為,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在申請中的人類胚胎事先破壞或為基料的在先使用,即使排除在發明,過程的描述,在本案中,不使用人類胚胎“。
源于德國聯邦法??院的決定,他的,其中涉及分離和純化的神經前體細胞從人類胚胎干細胞用于治療神經系統疾病的產生,是波恩大學的博士奧利弗Brüstle提起上訴的案件無效。
由德國聯邦zui高法院 - 聯邦zui高法院 - 歐洲法院要求其詮釋了“人類胚胎”,根據歐洲法律,它確定是否Brüstle博士的被排除在的概念。
歐洲法院,解釋限制的歐洲法律的有關規定,法律解釋并沒有涉及任何醫療或道德問題,解釋說,歐洲法律旨在排除任何可'尊重人權,從而影響“的可能性。它排除了“人類胚胎”的概念必須定義它的zui廣泛的意義。
它接著說:“因此,任何人類卵子必須盡快受精,作為”人類胚胎''...如果施肥等,開始了人類“的發展過程。它還說,這是無法區分用于研究目的使用人類胚胎從法的應用在工業和商業使用。
至于是否從人類胚胎中取得干細胞在囊胚階段 - Brüstle博士的標的 - 被列入“人類胚胎”的概念內的問題,歐洲法院說,這是指法院的決定。聯邦法院現在必須排除專門Brüstle的的有效性。
路透社援引醫生Brüstle執政后發言,他說:“這意味著,基礎研究可以參加在歐洲舉行,但不能在歐洲實施遵循”發展。 “這意味著歐洲的研究人員可以準備這些東西,但其他人會選擇在美國或亞洲的成果。這是非常令人遺憾的“。
亞歷克斯的生命科學律師勞福德戴維斯Denoon Denoon告訴BioNews:“這一決定的實際后果可能是有限的,因為這將有可能獲得這些種在其他國家,如美國的的,并進一步將幾乎競爭對手獲得批準,經批準的胚胎干細胞療法“為”通用“版本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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